核表须知
一、人员范围
2014年9月30日时参加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参保职工。
二、核对内容
《核对表》中所记载的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历年缴费基数、个人缴费明细等内容。
缴费年限自实行个人缴费时起,一直累计到2014年9月30日。其中:
1.市本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职工2012年1月开始缴费;
2.市本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职工1996年1月开始缴费;
3.市本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和国家机关、全额拨款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 合同制职工和聘用制干部从1994年1月开始缴费;
4.2014年9月30日前转入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缴费明细,包括:江宁区、浦口区、六合区、溧水区、高淳区及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、本市及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、行业统筹等养老保险缴费明细。
三、核对签字
1.本人对《核对表》内容无异议的,请在“核对情况”栏中填写“以上数据经本人核对无误”并在“本人签字”栏签字。
2.本人对《核对表》内容有疑议的,请持《核对表》到秘书室进行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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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0月14日